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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二審第一次開庭紀錄 2007年12月10日

再更二審第一次開庭紀錄 

2007年12月10日,蘇案再更二審第一次開庭

受命法官:陳博志  書記官:陳嘉文  通譯:葉忠璋

檢察官:劉文水、陳玉珍、黃東

下載檔案蘇案開庭筆錄-20071210.pdf (553.01 KB ,下載:64次)

下載檔案蘇案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一)-20071210-公開版.pdf (1.21 MB ,下載:33次)

標籤: 上訴 蘇案 鑑視

12/10 蘇案義務律師團「蘇案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

 此份為12/10日蘇案在更二審第一次開庭,義務律師團所準備的「蘇案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公開版,歡迎下載。 

下載檔案蘇案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一)-20071210-公開版.pdf (1.21 MB ,下載:88次)

標籤: 蘇案 上訴 鑑識

【法庭觀察】原來這叫做偵訊

原來這叫做偵訊
「蘇建和案再審」法庭觀察團筆記NO.13(2001/05/24第十六次開庭筆記)
文/王時思(時為司改會執行長)


今天開庭的主角顯然是桌上那一台小小的錄放音機。

滿庭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記者、法警、通譯、旁聽者……如眾星拱月般專注聆聽著法庭中央那一台小小的錄放音機,發出年代久遠、模糊的聲音。原來今天審理的重點就是「勘驗偵訊錄音帶」,意思就是大家一起聽聽看,當年檢察官究竟是怎麼偵訊當事人的。於是,時光倒回十年前的仲夏…… …………

「我們說人活在世上喲,你年紀輕輕雖然說再做錯事啊!很簡單的道理你也懂啊!就是憑良心嘛!我們頂天立地憑良心啊!是人難免會犯錯,有時犯小錯,有時犯大錯。不論大小錯心裡都會有壓力,你把他講出來,有時後小錯法律上是沒關係的,有時候犯的跟法律有關係的。你把事情講出來,良心的壓力就會少一點了,對被害人或對社會也會有一個交待。法律自然會考慮給你一個自新的機會。

譬如說小時候在家裡偷拿父母五塊錢、時塊錢被父母親知道了,罵你罵一罵,你承認錯誤有就好了。你不承認,父母還叫你罰跪,修理你啊!是不是?這道理一樣,很簡單嘛!社會上法律也是一樣嘛!不管大小事交代清楚,法律一樣會考慮給你自新的機會。如果你翻來覆去又要東扯西扯的,那法律可能會因為你事後態度惡劣不給你機會,那也沒有辦法,反正一切憑良心嘛!事情已經弄到這個地步,你講這些事情實在不實在,你講過兩次是不是?筆錄有做過兩次,都有看吧?有沒有給你看?」

「沒有。」 …………
「我要講的是我根本沒有參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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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蔡清遊是否適任意見書

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蔡清遊是否適任意見書 

在蘇建和案,於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陳涵第一次(
84220日)提起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51號)循求救濟,並臚列最高法院相關判例指摘原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採用共同被告不利的供詞違法,對有利被告的事項不予調查,且不敘明其理由,違反證據法則及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然蔡清遊擔任(見下文:84年度台非字第78號)合議庭受命法官,仍以共同被告參差不齊、前後矛盾不一欠缺真實性及任意性的自白作為迴護確定判決的基礎,對於被告在事實審要求調查(包括24元硬幣的取得,及履勘現場以證明房間太小不足以容納多人在內互動砍殺行姦)蔡法官均以屬無必要之事項為由,迴護原確定的合法性,而駁回總長首次非常上訴之申請。證之本案獲得再審之後,24元硬幣之物證因係載贓被挑除,強姦之說也被判決不存在,而李昌鈺博士現場血跡噴濺之科學鑑識,亦證明不排除一人犯案,多項真相事證之呈現,已可確認王文孝案發初供(一人犯案)殊可採信。本此可以凸顯蔡法官欠缺「無罪推定」的人權理念,「嚴格證明法則」的思維及邏輯經驗判斷能力,更可證明其對生命權的輕賤,以此擔任憲法守護神,令人懷疑其適任性。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2007/9/15
(本文轉載自民間司改會網站。
詳情請見: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立法院觀察團開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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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歷年判決書

再審更一審下載檔案2003年1月蘇案更審無罪判決書.pdf (1.78 MB ,下載:80次)
裁判日期:2007.06.29    裁判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承辦檢察官:陳玉珍、黃東焄、劉文水
案號:92年矚再更(一)字第1號
承辦法官:官有明、陳世宗、蔡聰明
告訴代理人:楊思勤、、石宜琳
被告辯護人:蘇友辰、許文彬、顧立雄、羅秉成、古嘉諄、尤伯祥
裁判結果:共同連續強盜而故意殺人,死刑 

(本文資訊轉載、連結自友站蘇案WIKI之法院書狀←敬請連結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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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蘇案集體失憶問題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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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前會長)

 

六二九蘇案第M次宣判後,進入十六年來的第N次上訴程序,該案已從媒體消失。這正是考究有關蘇案的社會集體記憶的時候。如果今天舉行民調,我相信絕大多數國人對蘇案的理解是:這是個強盜殺人案。

但是,慢著。汐止雙屍案十六年之所以「人神共憤」,不正是因為除了強盜殺人之外,蘇建和等三人還被控強姦輪暴葉盈蘭嗎?這個部份怎麼就如此悄悄從多數國人的記憶中蒸發了?這是個值得在幾個層次上順藤摸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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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創下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死刑犯經最高檢察署連續提起三次「非常上訴」的紀錄,雖然均被最高法院駁回, 但上訴理由中,陳涵檢察總長本專業提出的二十四項重大疑點,至今仍讓人無法釋疑……

一 檢察總長第一次非常上訴理由(八十四年度非字第五十一號)

  1. 本案判決所採用之證物(包括小皮包、伸縮警棍、鑰匙乙串及典當之金飾) 均係根據已槍決的軍事犯王文孝供述所起出者,祇能用以證明王文孝一人犯罪,無從證明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共同參與。
  2. 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承辦刑警以臨檢名義在莊林勳家中所搜取的二十四元硬幣無從證明是贓款(經化驗並無血跡反應),其他亦無相關的物證(如兇刀、血衣褲、血指紋、血腳印、精液等)證明被告所作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3. 被告蘇建和等在警訊雖有自白筆錄,但個人所供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所使用凶器的種類、來源與個人持用何種凶器行兇,參與輪暴被害人之行為先後順序,分贓地點及贓物起出地點,以及犯罪後的滅跡行為與行蹤等情節之陳述甚多分歧,且與事實不符。
  4. (真兇)王文孝原始初供兩度承認本案為其一人所為,其後偵審當中多次翻異前供。其臨執行槍決時亦否認有強姦葉盈蘭之犯行;而法醫劉象縉亦證實未發現葉女有被輪暴之情形,足證警訊自白稱數人輪暴葉女,顯非出於其本意。
  5. 現場僅查獲乙把菜刀,其他被告自白所稱開山刀、水果刀既未查獲,則原判決認定被害人兩人身中七十九刀係多人所為,顯出於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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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引言


2007年5月4日,馳譽國際的「神探」李昌鈺博士以法院鑑定證人身分出庭,使得逐漸為社會所淡忘的蘇案掀起高潮。不過,從當天上午9點半到下午5點,整整一天的交互詰問,令人深刻感受到的,不只是李博士的專業鑑識對於案情的釐清大有幫助,更重要的是,「專業」對抗台灣司法實務界的「面子文化」──法官的面子、檢察官的面子、警察的面子、法醫研究所的面子。
 
過去,當檢警法官法醫的面子與被告的利益,甚至生死相衝突之際,被犧牲的往往是被告。今天則是辯方律師羅秉成所說的「司法五四運動」的開始 ,也是檢驗台灣司法改革十年成敗的試金石。


如此具有指標性的案例,當然引發台灣社會的關注。然而人命關天,放任懶惰不用功的媒體胡亂報導,恐怕未審先判的「台灣司法記者傳統」又要辜負李博士的美意。聲援蘇案的民間團體(台權會、民間司改會、人本基金會等)一大早就到台北高等法院排隊入庭旁聽。憑良心說,法院如果願意開放現場直播,台灣的國民們也可以上一堂非常有意義的課。也許檢察官也會認命一點,節省司法資源。很可惜法院並不同意這麼做。當然,就旁聽之後的感想而言,不開放直播算是「英明叡智之舉」,否則原本就少得可憐的,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尤其是對檢察官辦案的信心,恐怕又要雪上加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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